《現代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 發布時間:2018-08-09 1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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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并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
1.0.3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筑工程
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等的安裝所形成的工程實體。
2.0.2 檢驗
對被檢驗項目的特征、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項目每項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動。
2.0.3 進場檢驗
對進人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器具,按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并對其質量、規格及型號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確認的活動。
2.0.4 見證檢驗
施工單位在工程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的見證下,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取試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的活動。
2.0.5 復驗
建筑材料、設備等進入施工現場后,在外觀質量檢査和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抽取試樣送至試驗室進行檢驗的活動。
2.0.6 檢驗批
按相同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抽樣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2.0.7 驗收
建筑工程質量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由工程質量驗收責任方組織,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參加,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及其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對技術文件進行審核,并根據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格作出確認。
2.0.8 主控項目
建筑工程中對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9 一般項目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10 抽樣方案
根據檢驗項目的特性所確定的抽樣數量和方法。
2.0.11 計數檢驗
通過確定抽樣樣本中不合格的個體數量,對樣本總體質量做出判定的檢驗方法。
2.0.12 計量檢驗
以抽樣樣本的檢測數據計算總體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斷或評估總體質量的檢驗方法。
2.0.13 錯判概率
合格批被判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2.0.14 漏判概率
不合格批被判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誤收的概率,用β表示。
2.0.15 觀感質量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測試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和功能狀態。
2.0.16 返修
對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對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換、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